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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9-07-02 返回列表

2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税)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决定免征39项中央和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这次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是保障经济平稳、社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我省经济发展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得力的措施、扎实的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政策。        

二、精心组织,确保落实
   
(一)相关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后的应收标准(详见附件)向企业收费,免征范围为自2014年5月1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即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5月1日后;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4月30日前的不属免征范围),免征对象为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同时,要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二)2014年5月1日后已缴费并属于本通知明确的免征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部分,原缴费企业可申请退库(费),提交原执收单位审核(具体要求见附件2)。执收单位受理退库时间截至2014年7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细化方案,抓好贯彻落实,对涉及面广、情况较复杂的收费项目做好正面引导和解释工作,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涉及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单位及时注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更新收费公示牌、收费软件的收费标准。

三、加强指导,主动服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尽快做好注销或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让社会及时、全面了解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同时,要组织专项检查,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防止出现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搭车收费,以及将管理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的名义而收费等情况。对经查实不按新标准收费的违规行为要从快、从严处理,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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