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中央 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文件精神,对我院于2014年5月8日以来收取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费进行清理,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办理退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费对象:2014年5月8日(含5月8日)以来通过我院缴纳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费的企业(详见公告附件清单)。
二、退费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
三、退费方式:采取银行转账点对点支付方式。对符合退费条件的原付款企业,我院将以电话、电信、邮寄等方式通知,请符合退费条件的原付款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联系我院业务室(0769-27283919,韦先生),办理相关退费手续登记。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769-27283920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东莞计量院
2020年4月2日